强迫妇女肛交构成强奸罪吗?
源自刑事备忘录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住吉林省XXX市。因涉嫌强制猥亵,于2017年3月15日被X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系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跃顺、书记员项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平顶山村自家中,实施暴力将被害人苗某某鸡奸。同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医疗手册及住院病历,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短信截图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制猥亵罪的罪名表示认罪,但其供述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是在被害人同意的心理状态下发生关系的;2、马某某有自首、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且没有前科劣迹,没有造成社会危害;3、马某某是其母亲的唯一抚养人,其母亲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希望法院酌情考虑。4、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平顶山村自家中,在违背苗某某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苗某某发生肛交。同年3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明被告人马某某的自然情况。
2、到案经过,2017年3月10日上午,被害人苗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马某某强奸。接到报警后,办案人多次到马某某家查找,均未找到人。办案人员拨打马某某手机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7年3月14日中午,马某某到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受调查。
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马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4、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马某某入看守所时检查情况正常无外伤。
5、接处警综合单,证明公主岭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8日21:04:13接到苗某某报警称被男朋友强暴。
6、短信截图,证明被告人马某某与苗某某之间的谈话内容。
7、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书,证明2016年苗某某曾因患分离[转换]性障碍住院治疗。
8、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苗某某人民币四千元,苗某某及其母亲均表示对马某某的行为谅解,不再追究马某某的任何责任,希望法院能对其从轻处罚。
9、医疗手册,证明案发后,被害人苗某某去吉林省人民医院诊断病情,诊断结果为肛管皮肤皲裂(裂伤)。
10、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出具被害人苗某某的鉴定意见为(一)发生性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癔症;(二)发生性行为时性自我防卫能力评定:有性自我防卫能力。
1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其听苗某某说2017年3月6日,马某某将生殖器插入她肛门内,之后两家因为此事谈过赔偿的事。2017年3月7日,苗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现在马某某不在家让其母亲赶快找车接她回家,还说在那要被气死了,其害怕女儿出事就雇的车去马某某家把她接回来的。当天,其看女儿情绪挺激动也没怎么细问,怕她心情不好。
1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苗某某的亲戚,其听王某1说苗某某被人强奸了。
1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马某某的屯邻,其听说马某某处的对象正在告他强奸,后来其还帮助马某某找他对象的母亲说和过这事,没谈成就散了。
1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马某某的亲戚,马某某给其打过电话说他对象正在告他强奸。之后我们找过马某某对象的母亲说和这事,她们要的钱数太多,没谈妥就散了。
15、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明马某某是其外甥,他和苗某某处对象是其给介绍的,之后就他俩自己联系了。后来,其听说苗某某把马某某告了。
16、证人苗某1的证言,证明苗某某是其亲妹妹。苗某某有精神病,医院诊断说是癔症,属于轻微的精神病,怕刺激。案发后,苗某某的精神状态不好,经常嘴里叨咕事,不洗脸不刷牙。
17、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苗某某的姐夫。苗某某的精神状态不太正常,案发前2016年6月份犯过病,7月份又犯一次病。案发后她的精神状态怎么样其不清楚,其一直没看到她。
18、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一名木匠,平时没有活的时候,其也开车拉活。其认识王某1,她总坐我的车,她姑娘有点精神病。2017年3月初,王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去范家屯镇平顶山村接她女儿,其把车停边上,就看见一个男的过来了,和她吵了两句,然后她就自己上车回家了。
19、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月份经人介绍,苗某某与马某某处男女朋友,期间发生过两次性关系。2017年3月6日,在马某某家,苗某某称其有妇科病挺严重的正在吃药,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但是马某某强行将其生殖器插入苗某某肛门内射精。苗某某很生气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其母亲。
20、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马某某认为自己和苗某某发生关系,苗某某是自愿的。
本院就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控辩意见经审查后认为: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以及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本院认为
经查,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平顶山村自家中,在违背苗某某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苗某某发生肛交。以上事实有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1、张某1等人的证言,医院诊断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尽管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认罪但是对事件经过认为系苗某某自愿的,本院认为,被告人属于对案件的主要事实予以否认,不属于认罪,亦不构成自首。综上,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罪。
综上,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自首、无罪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可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闫秋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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